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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

章程  

总  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是根据法定程序登记注册,具有分支法人资格,是隶属中国国际文化艺术交流促进会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本院坚持文化艺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艺争鸣”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积极团结、组织书画家,加强与全国各地书画家的交流与合作,为繁荣、发展我国的书画艺术事业尽责尽力。

第三条:本院宗旨是研究、传承、交流、发展,弘扬祖国传统书画艺术。在从事艺术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体现艺术家的爱心和人文关怀为目的,团结和依靠书画界的志士仁人,以自己的一技之长,投身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开展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爱心慈善活动,为促进社会的的谐进步作出自己的贡献。

第四条:本院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各项活动。

第四条 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创作基地)的地址:设立在北京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的业务范围是国际文化艺术交流,协助书画艺术家国内外展览、收集书画艺术家或热心公益爱心慈善事业人士自愿捐赠的艺术作品,开展义展、义拍、义卖活动所募集的善款,主要用于爱心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设院长一名(在艺术研究院主持工作) ,常务副院长两名(在院主持工作),秘书长一名(在院主持工作),任期每届五年,可连选连任。(院长、副院长、秘书长等详细资料需报中国国际文化艺术交流促进会备案)。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首批成员邀请艺术家有爱心和人文关怀为目的,书画界的志士仁人,并愿意以自己的一技之长,投身社会公益事业的书画艺术界人士和爱好书画艺术的各界人士参加。

第七条  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设院务管理委员会、中国书画专家委员会、艺术创作委员会、《书画艺术研究》编辑部等,院务管理委员会由院长和副院长组成。院务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开展爱心公益活动计划; 

(二)决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遵守执行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章程;

(四)决定吸纳或聘请住地副院长、中国书画专家委员会委员、艺术创作研究员。

第八条 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每年召开二次会议。会议任务:讨论和决定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活动安排及相关重大事宜,并每年两次以书面形式上报主管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各项活动。

第四章    分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院长由院长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工作,并自行承担本院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债权债务的义务,按照本章程执行工作,自负盈亏。

第十条   分支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中国国际文化艺术交流促进会推荐或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有关会议;

(二)院长代表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签署有关文书;院长负责管理公章,(所有盖章文书需上报中国国际文化艺术交流促进会办公室备案)。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单位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成员是由本人自愿申请,经院务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方可成为正式成员。

第十三条   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正式成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组织的相关活动;

(二)有权参加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成员会议,讨论研究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重大事宜;

(三)有权通过正常合法的途径了解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的各项工作情况;

(四)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正式成员可优先将自己作品在《中国国际文化艺术交流网》上刊登发表并参与《中国国际文化艺术交流网》到举行爱心公益书画作品的义展、义拍、义卖活动中。

第十四条  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成员的义务:

(一)有义务积极参加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二)每年每位要本着自愿的原则为公益事业捐赠两幅以上的书画作品。

第十五条  在聘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驻地副院长、艺术创作研究员、艺术委员会委员,连续两年无会费或无作品捐赠者,将视为自动退院。由院务管理委员会研究并予以解聘。

第六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 

第十六条    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经费来源:

(一)企业资助;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爱心公益活动的收入;

(三)会费;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发展公益事业。

第十八条 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章程的修改,须经中国国际文化艺术交流促进会会议通过审查同意。

第二十一条 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修改章程,须在研究院成员会议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开展爱心公益活动:

(二) 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 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宣告解散。

第二十四条 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解散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对外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六条 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解散后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1月 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首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国际文化艺术交流促进会监督,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和院长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

                                     

                                              2011年2012年1月